《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》規定: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申請商標行為,將被依法駁回;而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。小編了解到,《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,惡意注冊商標行為還將被處罰。
目前,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已起草制定了《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》,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明確將嚴厲懲治惡意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和違法代理行為。指出,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,將被依法駁回,不予公告。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注冊部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。而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,則將根據情節給予警告、罰款等行政處罰。有違法所得的,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;沒有違法所得的,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對幫助從事惡意申請的商標代理機構處以最高10萬元的罰款,情節嚴重的停止其受理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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